“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海量作品被创作和传播,大众的文化生活得以极大丰富和满足,而与此同时著作权保护受到极大挑战。针对电子作品著作权的确权和维权,传统的取证方式已经很难适应互联网传播速度快、易篡改等特点,而区块链确权取证的及时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不仅能够克服传统取证方式的弊端,还可以进一步降低维权本钱,整体进步了著作权保护水平。”在日前举办的2022中国知识产权经理人年会上,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佟燕燕围绕区块链与著作权保护作了先容。
佟燕燕表示,在传统模式下,创作人完成作品到版权登记中心登记后获得著作权权利证书作为权属证据。但这种登记模式存在申请材料复杂、登记时间长、用度高等不足,不能满足互联网作品创作数目大、传播快、随时创作随时保护的需求。相比较传统登记模式,区块链具有低本钱高效率的上风,目前我国的版权登记部分在原有登记基础上引进区块链技术,弥补了传统登记模式的不足。
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首次司法判决认可区块链存证的效力。华泰一媒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对道同公司的侵权网页予以取证,并通过区块链储存电子数据的方式证实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法院结合《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从存证平台的资质、侵权网页取证的技术手段可信度以及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对涉案电子证据的效力终极予以认定。这一案件为新型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了审查思路,明确了认定区块链存证效力的相关规则。
但这不意味着区块链对著作权的确权效力得到完全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正当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实、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著作权人权属的初步举证,其效力已有明确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据,该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直接作为著作权人的权属证实。但区块链对于著作权的确权效力却有待明确,目前的司法判例,均是支持用区块链技术对侵权行为取证的证据效力,并未有依据区块链上传作品直接确定著作权人权属的判例。这与区块链上传作品时,作者身份、作品内收留等未经审核具有一定关系。”佟燕燕说。
当前,我们需要进步公众利用区块链保护著作权的意识。佟燕燕表示,由于区块链系统并不审核上传主体信息及作品创作相关信息,因此任何人均可上传作品信息。假如权利人保护意识不强,在创作完成后没有及时上传固定权利,在作品传播后有可能被他人通过区块链固定权利,这将给真正权利人维权带来困难,增加维权本钱。因此权利人或企业需要增强相关意识,了解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确权维权上的上风,创作作品后及时通过区块链固定权利,保护自身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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