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及其激励机制,近年来备受关注。在世界各国,对于因区块链技术而天生的各类生态,有不同的法律定性和司法态度。我国经历了,自2013年认定比特币属于“特定虚拟商品”再到2017年对ico定性为“非法公然融资”,2021年元旦生效的《民法典》第127条对于虚拟商品的基本态度也是保护和认可。
然而,近半年来,在某些基层办案机关,对于口袋罪---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理解大有偏颇,以至于在办案中,以错误的法律熟悉,就将区块链技术从业职员跨省抓捕到偏远地区,进行刑事侦查,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了创业公司停摆、父母和妻儿垂泪的局面。
我们必须厘清正确的法律关系,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与大家进行分析,以期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违法不即是犯罪正如田宏杰教授(曾挂职某检察院副检察长)所言,众所周知,刑法只能规制犯罪,但犯罪却并非由刑法单独规制,而是由刑法及其保障的前置法共同规制。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危害实质,并非单纯违反市场治理法律、法规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而是违反国家关于特许经营治理的有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规定,未经特许经营业务行政治理部分的批准,擅自经营特许经营业务的经营行为。
而区块链技术团队为了激励用户和团队成员,在海外正规基金会发币,仅出售给外国人,这种行为怎么能跟非法经营罪形成“涵摄关系”着实让人惊奇。那么,假如发现交易所也卖币给中国人,间隔犯罪有多远?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犯罪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及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也系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之一。根据现行有关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ICO或其他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能遭受行政处罚,但飒姐团队并不以为其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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