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创新互联网司法模式,有力推动了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不中断提升。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深进总结聪明法院建设和互联网司法模式的理论实践经验,率先出台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在线运行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受到很多国家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分两个阶段建成具有规则引领和应用示范效应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理论体系。到2025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备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体系,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方位智能辅助支持。到2030年,建成具有规则引领和应用示范效应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理论体系,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流程高水平智能辅助支持,应用效能充分彰显。
保障廉洁司法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治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实践中,一些人民群众对司法结果不认可,主要是由于以为法官涉嫌办人情案、办关系案,对裁判结果进行了人为干预。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到司法中,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人为因素,有利于司法公正。因此,加快人工智能的聪明运用,总结聪明法院和互联网司法模式的理论实践,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将人工智能技术引进司法领域意义重大。
意见着重从人工智能为司法工作提供全方位智能辅助支持、明显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有效保障廉洁司法、进步司法治理水平、创新服务社会治理等角度,明确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主要场景。其中明确,加强人工智能辅助司法治理。支持案件裁判偏离度预警、终本案件核查、不规范司法行为自动巡查、廉洁司法风险防控等智能化应用,提升司法治理质效,保障廉洁司法。“保障廉洁司法,既要发挥人的积极性,更要发挥技术的引领作用、支撑作用和保障作用。”刘俊海告诉记者。
意见要求,加强人工智能全流程辅助办案支持证据指引与审查、法律法规推送、类案推送、全案由裁判辅助、法律文书辅助天生、法律文书辅助审查等智能化应用,促进裁判标准同一,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加强人工智能辅助事务性工作,支持电子卷宗自动分类回目、案件信息自动回填、案件繁简分流、投递地址及方式自动推荐、司法活动笔录自动天生、执行财产查控辅助、电子卷宗自动回档等智能化应用,降低各类职员工作负担,进步司法效率;加强人工智能服务多元解纷和社会治理,支持司法资源推荐、诉讼和调解咨询问答、诉讼预期辅助评估、社会治理风险预警与辅助决策等智能化应用,为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治理提供新的途径和方式;不中断拓宽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场景和范围,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进程和人民法院改革发展实践,积极探索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治理和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重大应用场景,不中断拓展新的应用范围。
服务公正司法
“真正的司法行为处于阳光之下,处于公众的监视之下,特别要进步裁判行为的公平性、精准性和可操纵性。”刘俊海表示。
意见指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遵循司法规律、服务公正司法,保证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无歧视、无偏见,不因技术参与、数据或模型偏差影响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同时尊重不同利益诉求,能够根据司法需求公平提供公道可行方案,充分照顾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使其在司法活动中获得必要帮助,实现智能化司法服务对各类用户的普适包收留和机会均等。
同时意见还指出,要遵循透明可信原则。坚持技术研发、产品应用、服务运行的透明性,保障人工智能系统中的司法数据采集治理模式、法律语义认知过程、辅助裁判推定逻辑、司法服务互动机制等各个环节能够以可解释、可测试、可验证的方式接受相关责任主体的审查、评估和备案。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投进应用时,应当以便于理解的方式说明和标知趣应的功能、性能与局限,确保应用过程和结果可预期、可追溯、可信赖。
值得留意的是,意见指出,人工智能辅助结果仅可作为审判参考,要坚持人工智能司法应用辅助审判原则。坚持对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定位和用户自主决策权,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水平,人工智能都不得代替法官裁判,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职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终极由裁判者承担。各类用户有权选择是否利用司法人工智能提供的辅助,有权随时退出与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交互。因此,刘俊海向记者表示,人工智能终极也是由人来控制的,因此裁判者一定要往苛除弊,其裁判行为不能偏离核心价值观。
此外,安全正当原则也是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必须遵循的。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禁止使用不符正当律法规的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必须依法研发、部署和运行,不得损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正当权益,确保国家秘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不受侵害,保护个人隐私,促进人机和谐友好,努力提供安全、正当、高效的智能化司法服务。而意见中提出的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进司法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产品应用和服务运行全过程,保证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不能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健全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责任查究机制,防范化解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中可能产生的伦理道德风险。
加强技术支持
为确保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得到更好的技术支持,意见提出五方面的系统建设要求。
首先是加强人工智能应用顶层设计。按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部署,设计完善聪明法院人工智能相关信息系统体系架构和技术标准体系,丰富拓展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场景,建立健全人工智能系统信息安全和运维保障制度,指导和规范各级人民法院人工智能系统建设。其次,加强司法数据中台和聪明法院大脑建设。加快推进司法数据库、数据服务平台、司法知识库、人工智能引擎、知识服务平台和司法区块链平台等系统的建设和集成,打造实体化司法数据中台和聪明法院大脑,为面向各类业务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提供核心驱动。再次,加强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系统建设。围绕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典型业务场景,以提升智能化水平为主线,促进司法数据中台和聪明法院大脑与聪明服务、聪明审判、聪明执行和聪明治理等业务应用系统融合集成,不中断提供满足司法业务需求、符合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
同时,加强司法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依托国家重点工程、科研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组织产学研上风气力,发挥学科交叉催化剂作用,针对面向司法语境的大规模预练习语言模型及其应用、多模态司法大数据高效处理方法、司法数据驱动与知识引导相结合的深度神经网络模型构建与样本学习方法、基于法律知识增强的可解释检索和推理模型、面向司法效能提升的人机交互范式、基于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审判辅助系统等关键核心技术集智攻关,为司法人工智能系统建设提供牵引和支撑。此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运维保障。根据司法人工智能对算力、通讯和服务能力的需求,科学公道地规划和建设通讯网络、计算存储、通用终端设备和专用信息化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完善人工智能运行维护机制,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意见还明确了产权保护要求,指出要加强司法大数据质量管控,完善跨部分、跨层级、跨业务的司法数据协同共享和智能化服务共建共享机制,支持司法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专利、软件著作权申报,切实保护相关知识产权。同时面对庞杂的司法数据要加强司法数据分类分级治理,强化重要数据和敏感信息保护,完善司法数据安全共享和应用模式,通过司法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等机制,综合采用伦理审核、合规审查、安全评估等方式,防范化解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刘俊海表示,要切实重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使其造福司法公正,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同时也要留意,避免让人工智能成为滥用技术的手段和工具,所以还是要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兴利除弊,推进阳光司法、透明司法、智能司法、民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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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司法应用提速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发布《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设定到2025年关于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总目标:建成人民法院与社会各行各业互通共享的区块链同盟,实现与工商、金融、征信等多个领域跨链信息共享和协同,司法区块链跨链同盟融进经济社会运行体系,助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数字中国和诚信中国建设,形成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区块链司法领域应用模式,为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据悉,司法区块链应用在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地方面,最早可以追溯到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实践,当时该法院首次在案件审理中确认了经区块链存证的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随后在2018年9月,最高法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题目的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正式肯定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意见包括七个部分32条内收留,明确人民法院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总体要求及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建设要求,提出区块链技术在提升司法公信力、进步司法效率、增强司法协同能力、服务经济社会治理等四个方面典型场景应用方向,明确区块链应用保障措施。提出到2025年,建成人民法院与社会各行各业互通共享的区块链同盟,数据核验、可信操纵、智能合约、跨链协同等基础支持能力大幅提升,司法区块链跨链同盟融进经济社会运行体系,主动服务营商环境优化、经济社会治理、风险防范化解和产业创新发展,服务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数字中国和诚信中国建设,形成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区块链司法领域应用模式。
随着金融市场成熟度日益进步,增强金融体系稳定性一直是各方关注重点。本次意见在区块链司法应用服务风险防范化解方面,也提出了对各级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的具体建设要求。
征信体系是金融经济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意见同样对人民法院区块链司法应用如何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意见要求。具体来看,最高法将通过支持数据开发利用,推进构建与数据权属、数据交易、金融机构、相关政府部分等区块链平台跨链协同应用机制,支持营商环境优化、数据开发利用、金融信息流转应用、企业破产重组、征信体系建设等。
意见提出,运用区块链数据防篡改技术提升司法公信力。意见提出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电子档案、司法统计报表等司法数据上链存储,推动执行案件等数据和操纵上链存证,推动人民法院投递的诉讼文书和投递回执在司法区块链平台同一存储,保障司法数据安全、操纵合规。意见明确健全完善区块链平台证据核验功能,支持当事人和法官在线核验通过区块链存储的电子证据,推动完善区块链存证的标准和规则,提升电子证据认定的效率和质量。
意见还提出,构建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分跨链协同应用,支持实现参与诉讼活动的律师资质、信用报告在线查询及核验,进步核验实时性;构建人民法院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分的跨链协同应用,进步案件在线流转效率和数据互信水平;构建人民法院与行政执法、不动产登记、金融证券保险机构、联合信用惩戒等单位的跨链协同应用,建立自动化执行查控和信用惩戒模式,进步协同执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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