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长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
60s要点速读:
1、目前,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已经在政府补贴、零售营销、预支资金治理等领域成功应用。随着底层平台和相关制度安排的逐步完善,将在更大范围内加速落地。
2、在消费红包、智能缴费等营销和零售领域,智能合约也能够降低实施的本钱,保障用户的权利,提升用户体验。
3、我们会和市场机构一起加快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生态的建设,发挥产业各方的红利,完善相关的业务规范和标准体系,并且建立合规性审核机制,而且和相关部分要研究司法衔接的安排题目。
正文:
首先,扼要地回顾一下智能合约的发展历程。
现代社会围绕降低履约本钱和违约风险的目标,设计了一系列精密的、特别复杂的制度安排。当然这个制度安排的本钱也是比较高的,在法律层面有保障合约的订立、执行的法律,以及立法、司法、执法的体系。在贸易层面,有抵押、担保等保障措施。尽管有这么多保障措施和体系安排,违约行为依然是难以避免。违约行为本身以及后续的法律救济,都会产生巨大的本钱。而智能合约理念自诞生之日起,试图通过技术的方式来降低违约本钱和违约风险。智能合约这个词汇或者这个理念最早是由美国的计算科学家尼克·萨博在1994年提出来的。含义是以计算机代码形式记录合同当事人承诺履行的义务,并在约定的条件下由代码实现强制执行。
当然了,萨博只是提出了概念,并没有说明如何往落地实施。而在1996年的时候,由Ian Grigg提出了李嘉图合约,就是既能够被人读取,也可以被程序解析,赋予了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成为后续智能合约探索的主要路线。
而智能合约的有效实现需要满足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一致性。智能合约需要与合同文本或者合约文本保持一致,并且要求不能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
第二个特征,可观测性。合约的内收留以及执行的过程,都应该是可以观测的、透明的,合约涉及到的各方能够通过用户界面往观察、记录、验证合约状态,一旦合约订立,就是建立了合约,就没有办法进行篡改。
第三个特征,可验证性。智能合约所产生的结果应该能够被验证,具有一定的收留错性,代码运行符合合约,重复运行合约可以得到相同的结果。智能合约就具备了成为司法证据的条件。
第四个特征,隐私性。智能合约的运行应该保障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合约内收留控制在最小必要的执行范围内,也要保证他的隐私,满足贸易信息保密和个人的隐私保护的需求。
第五个特征,自强制性。这个特征既是智能合约的核心内涵,也是智能合约的主要价值所在。意思就是在智能合约约定条件具备以后,不用依靠法律强制力这种情况下,智能合约应该具有不被干扰、不可抵赖的履行义务的能力。
在以前的信息技术条件下,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在智能合约设想诞生的十多年里面,实践应用是比较有限的。后来以太坊利用区块链往中介化、不可篡改的特性,实现了智能合约的运行,智能合约也与区块链在某种程度上被绑定在了一起。以至于说人们一谈到智能合约,就以为只有区块链和DeFi才能实现智能合约的价值。至今以太坊的智能合约也仅在加密资产、NFT、博彩和游戏这些少数的领域里面进行应用,并没有发挥对于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和支持作用。而且由于缺乏可扩展的应用生态,以及虚拟货币的投资属性,这些缺陷也导致它的应用受到了局限。
实际上,智能合约的概念的出现远早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运行条件也并非只有区块链才能够提供满足的条件。智能合约在支撑数字经济降本增效、促进服务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智能合约的技术优越性条件已经不再是障碍了。智能合约能否得到广泛应用,更多的取决于能够建立起可信的、开放的生态体系。
在数字人民币的顶层设计里面,通过加载不影响货币功能的智能合约,实现了数字人民币的可编程性,使得数字人民币在确保安全和合规的条件之下,可以根据交易各方约定的条件和规则进行自动的支付交易。作为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数字人民币在建立支撑智能合约应用的生态方面具有比较大的上风。有这几个上风:
一个是信任上风,信任上风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支付结算的可信。数字人民币是由国家信用背书,具有法偿性,可以为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提供可信的结算工具。第二个层面是交易环境的可信,智能合约的开发和运行需要可信的环境,可信的环境的建设需要规则和标准的支撑,对参与各方提供指引、形成约束,保障智能合约的自强制性是公认的,而非是自证的。同时保证智能合约的正当性,是由有权机关来认可的,而不是由发起人一厢情愿的。
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为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组织建设的金融基础设施,可以基于数字人民币建立公平、互信的交易环境,支撑智能合约的可信执行。
第二个上风是它的互通上风。互通上风也体现在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智能合约系统需要和外部的系统进行互联互通,以往IT系统大家都知道美国机构的IT系统都是烟囱式的模式,会形成系统信息的烟囱,各类机构的系统往往形成自己的闭环,是不跟其他的机构的系统进行交互的。但是智能合约的这个系统是需要和不同的系统之间进行交互,实现身份验证、合规性检查等数据的互通。这样的话,才可以支持智能合约的可信执行和价值转移。而数字人民币当然作为法定货币,它是能够广泛连接各类行业的业态,可以实现信息和价值的互通。第二个层次上,就是互联互通的上风的层次上是运行环境的互通。智能合约的服务是针对不同行业的,也是针对不同场景的经济活动。只有实现运行环境的互联互通,才能保证智能合约模板的通用性,实现一次开发、跨结构的多次复用。数字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自然具有打破壁垒、互联互通这种上风。所以基于数字人民币往建立智能合约的体系,更能够实现经营环境的互联互通。
最后一个上风是后发上风。也就是说,原来的系统都已经建立好了,你再往改变原有的系统,对它进行改造的话,是非常困难的。前面提到的区块链并不是唯逐一个能够运行智能合约的环境,但是现有的我们的金融环境实际上要运行智能合约的话,是需要大量的改造的。而数字人民币是数字经济时代新型基础设施,我们也是坚持长期演进的技术路线,也就是IOTE的技术路线,持续迭代、动态升级金融技术,也就没有历史上系统的包袱,可以不中断推进新技术研发和业务模式的完善,能够在没有历史包袱的情况下建设一个可信、稳健、灵活、高效、持续创新、开放包收留的智能合约的生态。
在数字人民币的顶层设计之下,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既要满足智能合约本身一致性、可观测性、可验证性、隐私性、自强制性的特征,也要发挥数字人民币体系的业务和技术上风,更好的来支撑数字经济的发展。所以对于数字人民币的智能合约的生态,要按照以下的方向和原则来进行建设。
第一,坚持中心化治理和双层运营架构。为了实现智能合约的可信运行环境,在人民银行、中心银行的中心化治理之下,我们也是正在推进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可信环境的建设,并制定配套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也是据此形成广泛的共鸣和互信。同时智能合约面对的是通用业务场景,要适应各种不同场景的差异化需求,还要为合约的开发提供足够的便利和安全保障以及安全环境,以充分发挥指定运营机构和其他市场机构的业务、技术实力,激发各市场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建设和完善智能合约生态。
第二个原则和方向,要保证合约模板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一致性。智能合约关系到参与各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到营商环境和金融的稳定。合约模板的正当性和一致性是其正确发挥强制履约价值的重要基础,假如合约模板治理不到位,极有可能会带来经济金融的风险。因此,智能合约必须经过合规性审核,检测之后才能注册为智能合约的模板,保障合约模板的依法合规,满足监管的要求和规定。
我们也将搭建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的生态服务平台,对通过审核的合约模板进行同一的注册,并在各机构调用智能合约的时候,对模板的一致性进行验证,要保证不会被篡改。
当然,我们也要坚持开放和开源。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要满足包罗万象、千差万别的需求,就需要降低合约的开发和订阅门槛,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合约模板的开发和应用创新,建立丰富、高效、便利的合约的供给体系,因此开放和开源是必然的选择。智能合约的生态服务平台可以成为类似于手机应用市场一样的开放平台,各类机构都能够在这个平台上提供智能合约的服务,并且可以向搭积木一样,根据用户的意愿组合使用,实现开放、开源、共建和共享。
第四,要持续进行基础设施升级,防范金融风险。金融业务始终面临着网络攻击的隐患,而且任何的安全技术都有自己的有效期,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安全防控工作始终是攻防相长的长期的过程。因此,智能合约不仅要保障模板安全,还要持续的开展技术升级和安全加固。智能合约的生态也是我们将利用我们已经积累的一些安全的技术,并借助国家队的技术资源和能力,保障智能合约的安全。
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的应用场景还是比较广泛的,可以降低经济活动的履约本钱,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数字经济的深化发展。目前,数字人民币的智能合约已经在证书补贴、零售营销、预支资金治理等领域成功应用了,随着底层平台和相关制度安排的逐步完善,也会在更大的范围内加速落地。
在不同的场景里面,数字人民币的智能合约功能也是多种多样,比如在预支费的消费等预支资金的治理领域,智能合约可以有效防范资金挪用,实现透明治理。同时,我们也会兼顾现有的贸易模式,保障各方利益。在财政补贴、科技经费等定向支付领域,智能合约能够监测支付用途,提升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还有在资金回集和智能分账等资金结算领域,智能合约也能够解决支付交易处理的合规题目,进步资金处理的正确性和自动化水平,降低人工处理的差错和风险。
同时,在消费红包、智能缴费等营销和零售领域,智能合约也能够降低实施的本钱,保障用户的权利,提升用户体验。
在内外贸领域,可以提供签约+履约的闭环解决方案,进步合同的执行约束力,实现资金流、信息流的同步,降低结算和合规本钱。我们会和市场机构一起加快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生态的建设,发挥产业各方的红利,完善相关的业务规范和标准体系,并且建立合规性审核机制,而且和相关部分要研究司法衔接的安排题目。
(整理自穆长春于9月2日在2022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上的讲话,未经本人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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